实际生活中,借款往往需要担保人的担保保证,于是便会签订担保合同。那么,当担保合同中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时,该如何确定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对担保期限进行了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以下规定来执行:
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就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解释:
首先,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那么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其次,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那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再者,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后,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以上内容希望能为大家解决关于担保期限的问题,提供清晰明了的解答。